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缺陷多亟需修正
发布时间:2014-03-17      作者:冉令景       来源:办公室

2010年2月,《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印发执行,标志着我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,目前,经过三年的试行,其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,为人诟病,亟需修正。一是年龄设置明显违反上位法。2007年11月,由当时的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《公务员录用规定》对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要求为:十八周岁以上,三十五周岁以下。而《办法》对年龄的要求却规定为三十周岁以下,虽然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三十五岁标准设定,但如此明显的错误亟需修正;二是工龄问题存在歧视。凡是新招录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都是按照学历确定职级和薪级,刚毕业的研究生可以直接录取为六级执法员,工作多年的本科生却只能从七级执法员做起,以往的工龄一概不纳入薪级,而军转干部的军龄却可以纳入薪级,存在明显歧视,有违公平;三是限制跨职交流有违公平。《办法》规定: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,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,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以上,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,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以上,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,任职时间重新计算。虽然对执法类公务员跨类交流没有完全禁止,却设置了严格的制度障碍和交流代价,否决了执法类的交流愿望和奋斗业绩,而且不利于优秀人员的选拔,明显有失公平。

建议:一是对其中明显违反上位法规定以及明显有违公平的尽快修正,以免贻笑大方;二是在保证利益总体平衡的原则下,研究和修正现有制度;三是出台配套方案,对《办法》中与实际操作有出入的地方尽快完善。